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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负担
  一、什么是税收负担
  由于税收是无偿的,是国家对纳税人所占有的社会商品或价值的无偿征收,因而,对纳税人来说,必然存在一个税收负担多少的问题。税收负担是指纳税人应履行纳税义务而承受的一种经济负担。税收负担是国家税收政策的核心。
  税收负担,从绝对额考察它是指纳税人应支付给国家的税款额;从相对额考察,它是指税收负担率,即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与其计税依据价值的比率,这个比率通常被用来比较各类纳税人或各类课税对象的税收负担水平的高低,因而是国家研究制定和调整税收政策的重要依据。任何一项税收政策首先要考虑的,就是税收负担的高低。税负水平定低了,会影响国家财政收入;定高了,又会挫伤纳税人的积极性,妨碍社会生产力的提高。一般说来,税收负担水平的确定既要考虑政府的财政需要,又要考虑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
  税收负担直接关系到国家与纳税人及各纳税人之间的分配关系,国家向纳税人征税,不仅改变了纳税人占有和支配的社会产品总量,也会改变各个纳税人之间占有和支配的社会产品比例,由此形成国家同纳税人及各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它是社会产品分配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负担关系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的问题,国家税收最终总是由所有纳税人来承担的。在一定经济发展水平下,经济体系的税收负担能力是有一定限度的。税收负担超越了经济的承受能力,就会损害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税收负担应该保持在经济的承受能力范围以内。从一定意义上讲,税收制度的设计问题,也就是税收负担的设计问题。在确定税收负担时,应该严格遵守合理负担、公平税负的原则。
  所谓合理负担原则,就是指国家与纳税人在税收分配总量上要适度,兼顾需要与可能,做到纵向分配合理。所谓需要,是指国家实现其职能对财政资金的需求。所谓可能,是指社会经济所能提供的积累。一般地说,国家实现职能对财政资金的需要是资金越多越好。而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发展水平是一定的,所能提供的资金又是有限的,两者之间始终存在矛盾。要恰当地处理这个矛盾,就应该在确定税收负担时,既考虑财政支出的需要,又考虑纳税人税款支付的承担能力。合理负担是正确处理国家同纳税人之间的分配关系,是税收纵向合理的重要标志,也是公平税负原则的前提和基础。
  所谓公平税负原则,是指税收负担公平地分配于每个纳税人身上,纳税人之间横向负担公平合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公平税负原则,就是为纳税人创造一个在客观上大体相同的竞争环境,有利于鼓励竞争,在竞争中优胜劣汰,推动市场经济发展。
  二、衡量税收负担的指标体系
  税收负担是高还是低,是通过对比来说明。如果仅仅是一个纳税数量,而没有对比关系,则很难科学地进行税收负担高低的比较。因此,在税收征收额或缴纳额确定的情况下,宏观税社会的税收负担或某一纳税人的负担,指国家征集的税额与社会或纳税人产出总量或总经济规模的对比关系。正确选择反映全社会产出量或经济活动总量的指标,作为对比的参照。对科学评价税收负担意义重大。指标的选择一是要有利于进行纵向历史比较和横向国际比较,二是取得资料容易,计算简便。
  (一)衡量宏观税收负担的指标
  宏观税收负担是一定时期内(通常是一年)国家税收收入总额,在整个国民经济体系中所占的比重。这实际上是从全社会的角度来考核税收负担,从而可以综合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税收负担总体情况。
  衡量宏观税收负担关键是选择一个社会总产出指标。如何核算社会总产出,国际上曾存在两种核算体系,一是前苏联的宏观统计体系即物质产品平衡表体系(MPS),一是联合国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NA)。1993年后,全世界开始实行联合国的SNA核算体系。抛弃了社会总产值这一反映经济活动总量的指标。目前衡量全社会经济活动总量比较通行,并可进行国际比较的指标,一是国内生产总值(GDP),二是国民收入(NI)。因而衡量宏观税收负担状况的指标也就主要有两个:国内生产总值税收负担率,简称GDP税负率;国民收入税收负担率,简称NI税负率。其计算公式如下:
  国内生产总值税负率=税收总额/国内生产总值
  国民收入税负率=税收总额/国民收入
  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NA)下,国内生产总值税负率对于衡量税收水平具有较多的优越性。国内生产总值按收入来源地统计。在开放经济中,为避免双重征税,各国政府在征税时均优先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其税收基础即国内生产总值。而居民税收管辖权只适用于本国居民在外国投资或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征税的多少一般取决于本国税率高于外国税率的幅度,在许多情况下为零。这使税收只与国内生产总值而非国民生产总值具有对应关系,以国内生产总值税负率衡量税收总水平相对而言更准确。国际经济组织对各国税收水平的衡量,主要使用国内生产总值税收负担率。
  (二)衡量微观税收负担状况的指标
  微观税收负担是指纳税人实纳税额占其可支配产品的比重。且由于流转税存在税负转嫁问题,因此衡量微观税负比衡量宏观税负复杂。简单地把企业或个人缴纳的全部税收除以其毛收入总额,有时并不能真实地反映其税收负担水平。
  衡量企业和个人税负水平首先要考虑不转嫁税即直接税的负担情况。既然是不转嫁税,纳税人与负税人是一致的,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款占其获得的收入的比重可以反映其直接税负担水平。直接税(主要是所得税和财产税)负担率,可用纯收入直接税负担率。
  纯收入直接税负担率=企业或个人一定时期实纳的所得税和财产税/企业或个人一定时期获得的纯收入
纯收入直接税负担率说明企业或个人拥有的纯收入中,有多大份额以直接税形式贡献于国家。这一指标可用于进行不同企业、不同个人税负轻重的对比;可用于说明同一微观经济主体不同历史时期的税负变化;还可用于说明法定或名义税负水平与纳税人实纳税款的差距,这一差距反映国家给予纳税人的各种税收优惠以及非法的税收漏洞。
  除直接税负率指标外,通常还会用总产值(或毛收入)税负率、增加值税负率、净产值税负率作为参考性指标:
  总产值(毛收入)税负率=企业(或个人)缴纳的各项税收/企业总产值(或个人毛收入)
  增加值税负率=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企业增加值
  净产值税负率=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企业净产值
  全部税负率指标只能作为衡量微观税负的参考性指标,纳税人到底负担多少间接税要看间接税转嫁或被转嫁的程度,这是不容易量化确定的。总产值、增加值、净产值全部税收负担率只是名义负担率而非实际负担率。但通过这一差异的分析,可以看出税负在各行业、企业的分布状况,了解税负的公平程度以及税收政策的实施状态,为税制进一步完善提供决策依据。
  三、影响税收负担的因素
  由于税收负担必须考虑需要和可能两方面的情况,因此,一个国家在制订税收政策,确定总体税收负担时,必须综合考虑国家的总体经济发展水平,并根据不同的经济调控需要,来制定税收负担政策。一般来看,影响税收负担水平的主要因素有:
  (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总体水平,可以通过国民生产总值和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这两个综合指标来反映。国家的国民生产总值越大,总体负担能力越高。特别是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最能反映国民的税收负担能力。一般而言,在人均国民收入比较高的国家,社会经济的税负承受力较强。世界银行的调查资料也表明,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较高的国家,其税收负担率也较高,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较低的国家,其税收负担率也较低。
我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比较低,属于发展中国家。国家通过税收能够积累多少资金,社会总体税收负担应如何确定,不取决于人们的主观愿望,也不能只考虑国家的需要,必须首先考虑社会经济体系和纳税人承受能力。只有税收负担适应本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纳税人的承受能力,税收才能在取得所需的财政收入的同时,刺激经济增长,同时提高社会未来的税负承受力。如果税收负担超出了经济发展水平,势必会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
  任何国家为了发展经济,必须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法律以及行政手段,来强化宏观调控体系。国家会根据不同的经济情况,而采取不同的税收负担政策。如在经济发展速度过快过热时,需要适当提高社会总体税负,以使国家集中较多的收入,减少企业和个人的收入存量,抑制需求的膨胀,使之与社会供给总量相适应。此外,还要根据经济情况的发展变化,在征收中实行某些必要的倾斜政策和区别对待办法,以利于优化经济结构和资源配置。
  目前,我国经济过于紧缩,需求严重不足。从1998年开始,国家采取了积极的财政政策,适当扩大了财政支出的规模,税收的总体负担短期内不会减少,但会通过费改税,对纳税人的总体负担进行结构调整,减少纳税人负担各种收费的比例,增加税收的比例,以达到增加税收收入的需要。
  (三)税收征收管理能力
  由于税收是由国家无偿征收的,税收征纳矛盾比较突出。因此,一个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能力,有时也对税收负担的确定有较大的影响。一些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能力强,在制定税收负担政策时,就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来确定,而不必考虑能否将税收征上来。而在一些税收征管能力较差的国家,可选择的税种有限,勉强开征一些税种,也很难保证税收收入,想提高税收负担也较困难。
  税收政策的核心是税收负担。在税收总体负担确定的情况下,各种纳税人具体的税收负担状况主要受税制本身所规定的各种计税要素的影响。这些要素直接决定了谁是纳税人,应该负担多少税收。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主要通过如下方面来进行的:一是确定课税对象,以确定谁是纳税人;二是确定税率的高低;三是确定计税依据;四是确定对谁减免税,怎么减免税;五是加重哪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税收负担。
  四、我国税收负担实证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收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逐年下降,从1985年的22.7%下降到1997年的11.0%(见表3-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编译的《外国税制概览》的资料表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一般都在15%以上,如阿根廷为15.2%(1990年数据,以下只简标年份)、澳大利亚为28.9%(1994年)、奥地利为42.4%(1993年)、巴西为22.2%(1992年)、加拿大为36.0%(1992年)、智利为18.5%(1994年)、埃及为21.9%(1993年)、芬兰为38.2%(1990年)、法国为39.4%(1994年)、德国为39.9%(1991年)、希腊为27.4%(1992年)、印度为16.1%(1992年)、印度尼西亚为14.2%(1993年)、以色列为35.6%(1992年)、意大利为39.7%(1994年)、日本为20.9%(1989年)、
韩国为17.0%(1994年)、马来西亚为20.7%(1993年)、英国为33.1%(1993年)、美国为27.6%(1993年)。
  总体上讲,我国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偏低。但如果将预算外资金收入也考虑在内的话,是我国税收收入加上预算外资金收入这两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则超过了15%。如我国1996年预算外资金收入为3893.34亿元,加上税收收入6906.8亿元,则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5.9%。全国分析我国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降低的因素,既有预算外资金收入过大,各种乱收费挤占税收的问题,也有部分地区的部分领导人虚报产值,致使国内生产总值本身存在水份的问题。
  税收收入负担水平在地区间也存在不平衡的问题。上海、北京、云南、广东等四省市税收收入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较高,主要原因是上海和广东各有一个证券交易所,证券印花税在这两省集中缴纳,表现为税收负担率较高;北京是一些中央企业集中在北京缴纳税收,致使税收负担上去了;云南是卷烟消费税率高,有几个较大的烟厂,使整体税收负担上升了。
  总体上看,地区之间的税收负担水平是与其经济发展水平平衡的,但也有极个别省份出现了税收负担较轻或较重的问题。一些老工业基地和中、西部不发达地区的税收总体负担偏重,一些中部和东南沿海省份的税收负担较轻。当然,各地区经济结构不同,有的地区有高税率产品产值较大的因素存在。
  从微观的角度来分析税收负担,我国目前对第一产业实行低税、对第三产业实行轻税,对第二产业实行税中税负的政策,但各产业之间税收负担仍不平衡,特别是第二产业与第一、三产业的税负相差依然在10个百分点以上。我国税收收入负担的重点仍然落在了第二产业。
  从对不同经济性质企业来看,国有企业较其他经济性质的企业税负高,内资企业较外资企业税负高,当然国有工业税负高,有高税率产值较大的因素,但国有企业总体负担偏重是事实。
  从税种负担来看,我国流转税负担占税收总负担的60%以上,其中增值税占流转税的60%以上,所得税类税种收入仅占税收总收入的15%左右,其中国有企业所得税占所得税的60%以上。
  从总体上看,我国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并不高,纳税人还以企业法人为主,个人纳税人较少,但由于各种收费、摊派的影响,纳税人总体负担不轻。
  五、税负转嫁
  所谓税负转嫁,就是纳税人不实际负担所纳税收,而通过购入或销出商品价格的变动,或通过其他手段,将全部或部分税收转移给他人负担。税负转嫁并不会影响税收的总体负担,但会使税收负担在不同的纳税人之间进行分配,对不同的纳税人产生不同的经济影响。税负转嫁是税收政策制定时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
  (一)税负转嫁形式
  1.前转嫁。前转嫁又称顺转嫁,是指纳税人通过交易活动,将税款附加在价格之上,顺着价格运动方向向前转移给购买者负担。前转嫁是税负转嫁的基本形式,也是最典型和最普遍的转嫁形式。这种转嫁可能一次完成,也可能多次方能完成。当购买者属于消费者时,转嫁会一次完成。当购买者属于经营者时,会发生辗转向前转嫁的现象,可称为滚动式前转。如果购买者不再转嫁本环节的税负,只发生原销售者的税负转嫁时,称为单一滚动式前转;如果购买者将本环节的税负也加在价格之上向前转移,称为复合滚动式前转。
  2.后转嫁。后转嫁也称为逆转嫁,是指纳税人通过压低购进商品(劳务)的价格,将其缴纳的税款冲抵价格的一部分,逆着价格运动方向,向后转移给销售者负担。属于由买方向卖方的转嫁。后转嫁可能一次完成,也可能多次才会完成。当销售者无法再向后转嫁时,销售者就是税负承担者,转嫁一次完成。当销售者能够继续向后转嫁时,也会发生辗转向后转移税负的现象,可称为滚动式后转。如果销售者不再转移本环节的税负,仍属于单一滚动式后转,如果销售者连同本环节税负一并后转嫁,则属于复合滚动式后转。
  3.散转嫁。也称混合转嫁,是指纳税人将其缴纳的税款一部分前转嫁,一部分后转嫁,使其税负不归于一人,而是分散给多人负担。属于纳税人分别向卖方和买方的转嫁。散转嫁除了其转嫁的次数可能为一次或多次,会发生滚动式转嫁以外,还会由于供求关系的变化或纳税人对商品及原材料市场的垄断、控制状况的改变而出现比较复杂的局面。在通常情况下,前转和后转的税款其比例以及总体上能够转移的额度都是不稳定的。
  4.税收资本化。税收资本化是后转嫁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纳税人在购买不动产或有价证券时,将以后应纳的税款在买价中预先扣除。以后虽然名义上是买方在按期缴纳税款,但实际是由卖方负担。同样属于买方向卖方的转嫁。税收资本化,即税收可以折入资本,冲抵资本价格的一部分。当然,税收资本化是有条件的。首先,交易的财产必须具有资本价值,可长时间使用,并有年利或租金,如房屋、土地等。这类财产税款长年征收。如为其他商品,一次征税后即转入商品价格,无需折入资本。其次,冲抵资本的价值可能获取的利益应与转移的税负相同或相近。
  (二)税负转嫁的条件
  1.商品流通的存在。税负转嫁是在商品交换中通过商品价格的变动实现的。没有商品交换的存在,就不会有税收负担的转嫁。因此,商品流通是税负转嫁的经济前提。
  2.课税商品供给与需求的相对弹性。纳税人自己负担部分和转嫁出去部分的比例主要受制于课税商品的相对弹性。需求弹性较大,供给弹性较小,税收将主要由纳税人自己承担;需求弹性较小,供给弹性较大,税收将主要由其他人负担。税负完全转嫁或完全不能转嫁的情形,理论上分析只能是下列四个条件之一:一是需求完全没有弹性,二是需求有充分弹性,三是供给完全没有弹性,四是供给有充分弹性。在第一和第四种情况下,税负可以完全转由购买者负担,在第二和第三种情况下,税负可以完全转由购买者负担,在第二和第三种情况下,税收将完全由纳税人自己负担。当然,这四种情况出现的机会都很少,因此,较普遍的情况总是在这两个极端之间。
  目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的各类企业已成为市场竞争的利益主体,已形成以自由定价为主的价格形成机制,这就为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税负转嫁提供了基本条件和现实可能性。税负转嫁也成为影响税收负担在不同纳税人之间分配的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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