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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理概述
  一、税收管理对象及主要内容
  税收管理是国家以法律为依据,根据税收的特点及其客观规律,对税收参与社会分配活动全过程进行决策、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控制,以保证税收职能作用得以实现的一种管理活动,也是政府通过税收满足自身需求,促进经济结构合理化的一种活动。
  税收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税收法制管理、税收征收管理、税收计划管理、税务行政管理。
  1.税收法制管理是指税法的制定和实施,具体包括税收立法、税收执法和税收司法的全过程。税法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是整个国家税收制度的核心,是税收分配活动的准则和规范。税收立法工作由国家立法机关负责,税收执法工作由各级税务机关承担,税收司法工作由国家司法机关来执行。
  税收立法是整个国家立法活动的一部分。与一般的立法的含义相对应,税收立法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收立法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各种不同规范等级和效力等级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狭义的税收立法则是指立法机关制定税收法律的活动。税收立法是由制定、修改和废止税收法律、法规的一系列活动构成的。税收立法管理是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只有通过制定法律,把税收征纳关系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才能作到依法治税。
  税收立法主要包括税收立法体制和税收立法程序两大方面;其中,税收立法体制主要是指立法机关和立法权限的划分。
  税收立法权限一般包括国家立法、地方立法、授权立法和行政立法。由于各级机构的税收立法不同,因此,所制定的税收法律规范的级次、效力也不同。
  对税收立法活动来说,税收立法程序也十分重要。税收立法程序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机关在制定、修改和废止税收法律规范的活动中应该履行的步骤和方法。税法的制定和修改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才具有法定效力,税收立法程序是使税收立法活动规范化、科学化的重要保证。税收立法的实践证明,严格按照立法程序进行活动,对于保证国家税法的严密、规范,提高法律的权威性和适用性,维护税收法治的尊严是十分重要的。其中提出税收议案是税收立法的第一道程序。税收议案提出后,税收立法程序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审议税收立法议案的阶段,审议结束后,税收立法程序进行表决和通过税法议案的阶段。表决的结果直接影响到税法草案能否成为法律。立法机关或制定机关将通过的税法用一定形式正式公开发布。它标志着税法制定程序的最后完成。税法公布之后,或立即生效,或在指定的日期生效。
  2.税收征收管理是一种执行性管理,是指税法制定之后,税务机关组织、计划、协调、指挥税务人员,将税法具体实施的过程。具体包括税务登记管理、纳税申报管理、税款征收管理、减税免税及退税管理、税收票证管理、纳税检查和税务稽查、纳税档案资料管理。
  3.税收计划管理主要包括税收计划管理、税收重点税源管理、税收会计管理、税收统计管理。
  4.税务行政管理,又称税务组织管理,是对税务机关内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进行的管理。具体包括税务机构的设置管理、征收机关的组织与分工管理、税务工作的程序管理、税务人员的组织建设与思想建设管理、对税务人员的监督与考核、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的管理。
  二、我国税收管理现状
  1994年以来,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在国务院领导下,税务系统先后进行了税收制度改革、税收征管改革和税务机构改革。新税制实施5年来,实践证明基本适应了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比较成功的。目前我国税收管理的情况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初步确立了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税制框架。1994年通过对税收体制的全面的结构性的改革,确立了由流转税、所得税和财产税三大税系组成的新的复合税制,在流转税方面,以增值税为核心,辅之以对非商品经营课征营业税,对少数产品交叉课征消费税。在所得税方面,统一了不同经济性质的内资企业所得税。此外,新开征了土地增值税,合并了内外个人所得税,合并废止了和调整了其他一些税种。我国主要税种的制度同世界上发达国家税制已基本接轨。税种已由改革前的37个减少为25个。
  2.在确立三大税系布局的基础上,新税制还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实行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把所有税种按其特点和属性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为各级政府在全国统一税法基础上独立自主地行使税收征管权提供了体制上的保证。在划分税种的同时,在省级及其以下建立了国家税务局和地方地方税务局两套机构,为中央和地方的分级管理提供了组织上的保证。基本实现了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的目标。
  3.逐步实现各种经济成分税收平等,取消对不同所有制经济成分的差别税收待遇。把税收减免明确列入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任何部门、地区都不得擅开减免税的口子,取消了临时性优惠,税收优惠政策已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4.税收征管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突破,1992年9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对税收征管法作了修改并重新公布施行。199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1993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决定。以上法律关于惩治偷税、抗税、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决定中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均已经纳入1997年3月14日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家税务总局也据此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征管规章。以上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的税收征管已全部步入法制轨道,使得我国税收征管理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基本上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5.科学严密的税收征管体系已逐步建立起来,税收征管机制正逐步走向规范化。税收征收管理已基本实现了由传统的分散征收、分兵把口的粗放型管理向现代化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集约型管理的转变。初步形成了“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格局。税务稽查工作进一步加强,目前,我国税务系统已初步形成以县、地(市)、省、总局四级稽查局为主体的税务稽查体系。全国税务稽查部门在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工作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各地税务机关普遍建立了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配备专人负责受理税务违法案件举报。
  加大了对涉税案件的处罚力度。电子计算机进入税收征管领域,使税收征收管理发生了质的变化。计算机的参与,对于防止税收流失,提高税收分析能力,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6.近年来,税务机关与公、检、法紧密合作,严厉打击各项税收犯罪行为,取得显著成效。
  7.在“法治、文明、效率”的治税思想指导下,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增强,纳税人的权益得到了重视。一年一度的“税收宣传月”活动扎实深入。特别是税法宣传走进中南海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强烈的影响。税收知识编入中小学教材的工作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税收理论研究深入开展,取得了一批重要成果,为税收工作和领导决策提供了依据。
  8.参照国际惯例,不断完善税务代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理办理纳税事宜。”由此确立了税务代理的法律地位。国家税务总局和人事部于1996年发布了《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该规定对税务师资格的认定、税务代理机构、税务代理业务范围、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和终止、税务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都做了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发布的《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对注册税务师的管理又作了详细规定。
  9.广泛开展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国际货币基金、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的税收合作,与多个国家的税务局建立了高层互访关系。税收协定谈签和执行工作进展顺利,截止到1999年10月底,与我国正式签订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已达61个。
  10.规范了国税系统公务员队伍的管理,制定下发了国税系统领导干部交流、公务员升降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促进了人事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制定了税务系统公务员培训办法,重点抓好了对计算机的培训,使干部的知识结构和文化素质有所提高。
  三、加强税收管理的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完善税收政策
  1.坚持依法治税。要实行依法治税的目标,就必须首先完成立法程序,使税法本身具备法律资格,立法要合法化。目前,应适时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等主要税种由暂行条例升格为税收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立法。
  2.研究推进所得税制改革。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建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3.研究扩大和改革增值税的可能性。扩大增值税的覆盖面,研究把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收入型或消费型增值税是市场经济和增值税自身功能有效发挥的需要,是发展方面。但由于此项改革牵动面广,情况复杂,必须与财政体制改革配套进行,并在试点的基础上审慎推行。
  4.清理整顿税收优惠政策。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在社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和不同地区都曾发挥过积极作用。但从目前实际看,存在税收优惠过多过时,效率不高,不便征管,与国民经济发展不协调的问题,必须进行清理和调整。对到期的原则上应恢复征税;对照顾性质的应逐步取消;对区域性的应逐步调整;对国民经济发展要求鼓励的应扩大和完善。
  5.研究支持外贸出口的税收政策,完善新老内外资企业并轨后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适时提高出口退税率,研究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的退税政策,完善加工贸易进出口税收管理办法,参与制定和调整有关进口税收政策。
  6.加强地方税的改革,修订城市维护建设税,完善车船使用税,改革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完善农业税制,合理调整农业税负担。
  7.适时开征新的税种,研究开征遗产税、证券交易税和社会保障税。 
  8.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合理调整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和税目税率。
  (二)继续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提高征管质量
  1.高度重视和强化征管基础。征管的基础在于能否有效地对纳税户和税源变化情况进行监控,针对纳税人经营方式、组织方式日趋复杂和纳税方式多样化的实际情况,加强对纳税人的户籍管理和税源监控。
  2.规范征管服务。逐步建立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是现代税收征管的基础,也是提供服务、实施征管监控和加强稽查的前提。纳税人纳税申报即可直接上门申报,又可通过邮寄或电子申报,还可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申报。要建立税法公告制度,运用各种形式为纳税人提供文字、图表服务。确保纳税人及时、准确地了解税法信息。积极推进税务代理制度的发展。这是税务机关专业服务的必要补充,纳税人可以根据需要,自愿委托合法的社会中介服务组织进行税务代理。
  3.强化稽查、规范稽查。稽查是征管的重点环节。要在稽查环节配备装备精良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加大稽查力度,提高加收滞纳金比例、罚款比例和查补入库率。充分发挥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手段的作用,增强稽查刚性。落实稽查公告制度,增加涉税案件曝光数量,发挥新闻媒介对偷骗税的震慑作用,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
  4.统一和规范计算机网络的开发与应用。要按照系统性、完整性、共享性、兼容性的原则,在统一征管规则的基础上,尽快统一开发征管软件,重点抓好软件应用,发挥计算机网络对强化征管的作用。继续搞好金税二期工程,建立税收电子化网络。
  (三)全面加强税收宣传
  加强税收宣传是改善税收社会环境,树立良好税务形象的需要,是推进依法治税的重要手段。抓好税收宣传工作,不仅要加强税法宣传,还要加强税收新闻宣传;不仅对纳税人宣传,还要对社会各界及队伍自身进行宣传,增强全民税法观念和自觉纳税意识。同时要抓好查处税收大要案的宣传报道,以案释法,达到树立税务部门严格执法新形象,震慑涉税犯罪、教育群众的目的。
  (四)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第一,要深入开展“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党性党风教育。第二,进一步深化机构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省以下税务机构要充分贯彻“精简、效能”的原则,完成精简任务,理顺内部机构设置,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干部素质和办事效率。第三,要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干部素质。第四,坚决惩治腐败。一是要狠抓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廉政制度,从源头遏制腐败。二是要严励惩处违法违纪分子,纯洁干部队伍。对以税谋私、贪赃枉法、贪污受贿,内外勾结,同谋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的极少数腐败分子,必须绳之以法,决不姑息迁就。三是要切实抓好部门不正之风的治理整顿。重点抓好税务机关与所办的税务代理机构彻底脱钩工作,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促进税务代理的健康发展。四是要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监督。通过建立经费会计制度,完善财务管理和基建项目审批办法,开展经费财务和基建审计,严格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加强内部监督。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五)加快费改税的步伐
  在我国近几年的经济生活中,费多税少,费强税弱,以费挤税的问题日益突出。其危害是严重冲击了依法征税和依法行政,破坏了国家收入分配秩序和分配格局,肢解了政府收入形式的规范性,加重了企业、农民等纳税人的负担。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要求看,实行费改税改革,清理整顿各种收费项目和乱收费行为,进一步确立税收的法律地位,建立有效的政府收入分配机制,尽快形成以税收为主、规范的政府收入形式,势在必行。费改税是深化分配体制改革的现实、必然选择。
  据国家有关部门掌握的初步材料统计,到1997年底,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371项,其中,涉及企业的共有217项。在这271项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共有91项,经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有126项,共涉及所属59个部门和单位,其中收费项目分布是:农业部门27项、卫生部门18项、交通部门15项、海关13项、医药12项、建设部门10项。另据国家有关部门不完全统计,地方收费项目最多的省多达470多项,最少的省也有50多项。
  根据对目前我国收费项目按性质分类,实现由费改税,应本着先清理、整顿,区分性质,尔后逐步改税的原则。费改税既要扎实推进,又要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因此,改革的具体意见是:首先,取消一切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对既无法律、法规依据,又无正式行政文件的各种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均应取消。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各种收费,依照国务院规定,坚决取消。其次,对现有的各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过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确实既不合法又不合理的,列出名单,由国务院下文,明令废止。再次,应明确规定,取消地、县级及县以下行政事业单位确定并收取行政性规费的权利,其项目及收费标准,一律由中央和省两级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收费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和管理、监督办法。省级政府确立的收费项目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实行费改税应遵循以下原则:第一,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利益,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原则。第二,强税弱费的原则。第三,事权、财权一致原则。各级政府的税费收入特别是规费收入的归属,应与各级政府的事权一致。第四,不增加、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个人负担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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