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IPS 高层经济参考 综合  
 
    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是个渐进的过程,必须正确把握风险平衡与控制,这需要掌握好四 方面的“度”。一是记录要全面,披露要慎重,对失信行为分清轻重缓急,将当事人信用 有关的记录,经过加工处理后进入信用报告,根据社会可接受的程度逐步有序公布。二是 征信要规范、隐私要保护,对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记录,坚决不准公开披露。三是 惩戒要有力、操作要宽松,充分发挥信用制度的威慑作用,尽量采用“告知承诺”等国际 通行做法,加强事后监督,降低监管成本。四是一手抓协调推进、一手抓风险评估,密切 关注社会各方面的反映,对负面影响及时研究对策,及时予以消除。此外,由于国家主权 信用和重要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性,以及基准信息采集与个人征信业务的敏感性,对外资 进入信用行业要持谨慎态度。
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模式比较


  我国正处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初期。结合我国国情和信用体系发育的现状,选择什 么样的信用体系模式是一个重要课题。此文根据对美国的实地考察,并通过对世界银行有 关机构的访问和获得的相关资料,对不同国家实行的公共信用调查征信体系和民营征信体 系的两种不同模式进行了多方面的比较,并由此得出了重要的启示,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2002 年6月,我们赴美国对其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模式、发展现状、特点以及在经济 发展中的作用进行了考察。
  我国目前正处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初期,选择什么样的信用体系模式确实是一个重 要的问题。
  一、公共征信系统与民营征信系统:两种不同的征信模式
  (一)美国社会信用体系是以民营征信服务为特征的市场化模式
  1、在机构组成方面:美国的信用调查机构主要由私人和法人投资组成。
  2、在信息来源方面:民营征信机构的信息来源广泛。在美国,消费者信用调查机构 的信用信息除了来自银行和相关的金融机构外,还来自信贷协会和其它各类协会、财务公 司或租赁公司、信用卡发行公司和商业零售机构等。
  3、在信用信息内容方面:民营征信机构的信息较为全面。
  4、在服务范围方面:美国消费者信用数据的获取和使用要受国家“公平信用报告法”及其它相关法律的约束,只有在法律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才能使用相关的消费者信用信息。这表明,美国民营信用调查机构是面向全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服务的对象主要包

 
2
 
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