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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登记注册
  一、受理部门:
  市局及各分局企业登记管理处(科)
  二、受理职责: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受理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和其他经济组织的登记注册,依法核定企业名称,核发营业执照,依法对登记注册事项实施监督管理,对登记注册的企业进行回访和年检工作。
  三、受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四、受理条件:
  设立企业或公司,应当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机构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取得企业或公司的名称预先核准。根据不同的企业类型,应分别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1、上级主管单位或组建公司股东(自然人)盖章签字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主管单位批复或股东组建公司协议书;
  3、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主管单位或投资各方股东企业法人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二)非公司制企业法人登记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组织章程;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6、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三)营业登记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母体企业的组织章程和由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四)有限责任公司登记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a、股东会决议b、董事会决议c、监事会决议
  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公司住所证明;
  10、组建国有独资公司需由市政府授权的机构或部门批准,并出具出资产权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11、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五)股份有限公司登记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4、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5、公司章程;
  6、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7、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9、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a、股东大会决议b、董事会决议c、监事会决议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公司住所证明;
  12、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六)分公司设立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七)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公司应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决定;
  3、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
  4、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因公司名称变更而变更分公司名称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注册资本(金),应当提交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变更法定代表人需由原法定代表人或新产生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八)注销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文件,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3、有关部门或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算债权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及承担债权债务未了事宜的保证书;
  4、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九)企业年度年检(摘要)
  1、企业年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企业进行检查,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制度。
  2、企业应当在1月1日到4月30日期间参加年检,并于每年2月15日前申领年检报告书,按规定的日期前报送年检材料,逾期年检的将受到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年检审查期间,可视情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补充材料和有关文件,也可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有关人员说明情况。
  4、年检中发现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查处。
  5、对不予通过年检的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6、企业应依法交纳年检费。
  五、受理程序
  核名─受理─审核─核准(不予核准)─打照制卡─收费─发照─公告─归档─统计
  六、 受理时限:
  1、核准企业名称,自收齐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2、企业登记注册,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按照注册资金0.8‰收费(最低额为50元),超过一千万元部分按0.4‰收费,注册资金一亿元以上部分不再交纳。
  营业登记300元,变更登记100元,年检通过50元,补(换)证照50元,执照副本10元。
  价费字[1992]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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