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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
  一、受理部门:
  市局及各分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处(科)
  二、受理职责:
  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依法受理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及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在沪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来沪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注册;依法核定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发证、照;依法对登记注册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对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年检工作。
  三、受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四、受理条件:(含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一)名称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①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申请书;
  ②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确认书;
  ③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复;
  ④投资方的合法开业证明;
  ⑤其他有关文件。
  (二)企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1、企业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
  (2)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
  (3)批准证书副本;
  (4)合同、章程、可行性报告及其批复;
  (5)外方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
  (6)中方若以实物投资,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其中涉及国有资产的,还需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7)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董事会关于对总经理,副总经理人员聘用的决议(或提交全体董事签字的书面文件);
  (8)投资方董事委派书,担任董事、正副总经理的人员中,外籍人员需提交身份证或护照的复印件,境内人员需填写企业人员登记表,董事长需填写法定代表人员表;
  (9)注册地场所证明(产权证明、租赁协议);
  (10)其他有关文件。
  2、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除生产场地外)、企业人员及增设或撤消分支机构,可直接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外,企业类别、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期限、股权转让及生产场地等登记事项变更,均需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批准后三十天内,再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另外,变更住所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变更董事人员应提交委派书和身份证明;变更正副总经理应提交董事会聘任书;转让股权应提交转让合同和修改原合同的补充协议以及受让方的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变更注册资本、变更企业类别应提交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3、注销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期满或提前中止合同,自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之日或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由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表;
  (2)董事会决议;
  (3)清理债权完结的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4)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5)交回原营业执照,公章;
  (6)其他有关文件
  (三)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驻沪分支机构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1、分支机构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登记表;
  (2)原登记主管机关(经国家工商局授权可进行独立法人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通知函,凭此领取申请登记表;
  (3)隶属(母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原登记主管机关确认盖章,执照有效期必须在一年以上);
  (4)经董事长亲笔签字的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或经董事会成员共同签字的董事会纪要,其内容包括: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理由,核拨营运资金数额(办事机构免交),确认负责人任职书等;
  (5)隶属企业批准证书及验资报告;
  (6)隶属(母公司)企业合同,章程;
  (7)注册地房屋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书;
  (8)其他有关文件。
  2、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延期登记
  (1)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程序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同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
  (2)分支机构办理延期登记手续,需提交延期申请书及业务总结报告并提交盖有当地登记主管机关公章的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由原办事机构变更为经营性分支机构需原母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同意函和盖有当地登记主管机构公章的母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的验资报告,董事会决议及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字的营运资金的拨款数额证明。
  3、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1)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分支机构注销申请表;
  (2)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
  (3)交回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注册证),公章;
  (4)提供税务机构出具的完税证明;
  (5)其他有关文件。
  (四)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1、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1)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登记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批准机关的批准证书;
  (3)总机构所在国(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及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信用证明;
  (4)总机构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
  (5)代表(工作人员)简历,身份证明,照片(2张);
  (6)常驻机构住所的租赁合同和有关证明;
  (7)其他有关文件。
  另外,金融、保险业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还应同时提交总机构最新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董事名单。
  2、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
  增加代表
  (1)由首席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表,由代表本人填写人员登记表;
  (2)增加代表的批准书;
  (3)由公司董事长签署的申请书;
  (4)由公司董事长签署的任命书;
  (5)代表简历,身份证明,照片(2张);
  (6)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7)其他有关文件。
  减少代表
  (1)由首席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表;
  (2)由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辞令;
  (3)交回代表证;
  (4)其他有关文件。
  (注:变更首席代表还需交回原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住所变更
  (1)变更登记表;
  (2)变更住所的批准证书;
  (3)变更住所申请书;
  (4)办公地租赁合同和有关证明;
  (5)交回原登记证及代表证;
  (6)其他有关文件
  名称变更
  (1)由首席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表;
  (2)变更名称的批准证书;
  (3)代表机构名称变更申请书;
  (4)总机构所在国(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变更名称的证明及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  本信用证明;
  (5)交回原登记证,代表证;
  (6)其他有关文件。
  延期登记
  (1)由首席代表签署的延期申请表;
  (2)延期申请书;
  (3)有效期内的批准证书;
  (4)业务活动总结;
  (5)交回原登记证,代表证;
  (6)其他有关文件;
  3、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
  (1)注销登记表,原批准机关同意注销的批文;
  (2)由公司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申请书;
  (3)税务机关完税证明;
  (4)海关免税品的处理证明;
  (5)交回原登记证,代表证;
  (6)其他有关文件。
  (五)外国(地区)企业来沪从事经营活动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1、从事经营活动登记
  (1)由项目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表;
  (2)由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3)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4)公司所在国(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及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
  (5)项目负责人的任命书、简历、身份证明、工作人员名单;
  (6)项目合同;
  (7)注册地证明;
  (8)其他有关文件。
  2、从事经营活动变更登记、延期登记
  (1)变更(延期)登记表;
  (2)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3)申请书;
  (4)发包方出具的承包方变更(延期)证明书;
  (5)交回原营业执照;
  (6)其他有关文件。
  3、从事经营活动注销登记
  (1)注销登记表;
  (2)申请书;
  (3)发包单位完工证明;
  (4)税务局完税证明;
  (5)海关证明;
  (6)交回原营业证件;
  (7)其他有关文件。
  五、受理程序:
  核名─受理─审核─核准(不予核准)─打照制卡─收费─发照─公告─归档─统计
  六、受理时:
  1、企业名称登记,自申请材料齐全,正式受理之日起,10天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2、企业登记注册,自提交材料齐全,正式受理之日起,30天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
  1、开业注册登记费(企业法人)
  ① 注册资本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按0.8‰收取;
  ② 注册资本超过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不含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
  ③ 注册资本超过人民币一亿元(含一亿元)的,按55,000元收取;
  ④ 开业登记注册费最低款项为50元。
  开业登记注册费(非企业法人):
  a、合资、合作分支机构,登记注册费300元;
  b、独资分支机构,登记注册费450元。
  2、变更登记费
  ① 增加注册资本,按"1"方法计算;
  ② 其他变更(合资、合作),变更费100元;
  ③ 其他变更(独资),变更费150元;
  ④ 其他变更(外设分支机构),变更费100元。
  附:再投资、股权转让、董事变更、免收变更费。
  3、名称登记注册费
  ① 名称查询,查询费80元;
  ② 名称预先登记,登记费150元;
  ③ 名称变更(延期)登记,变更费100元。
  (二)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
  (1)开业登记费900元;
  (2)延期登记费450元;
  (3)变更登记费150元;
  (4)申办代表和雇员证,按人计算每份150元。
  (三)承包商登记注册
  (1)开业登记注册
  a、承包工程登记注册,以承包合同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收费标准执行;
  b、承包经营管理登记注册,以管理年限累计的管理费千分之五计算。
  (2)变更登记
  a、增加承包合同额,按"(1)"方法计算;
  b、其他变更,变更费150元。
  (四)其他
  ① 外商投资企业、市内外分支机构和外国公司年度年检费每户50元;
  ② 外商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每份工本费10元;
  ③ 遗失、损坏等原因,补(换)证、照的每份50元。
  价费字[1992]414号
  个体工商户登记、私营企业登记注册
  一、受理部门:
  市局及各分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处(科)或工商所
  二、受理职责:
  受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受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年度验照、对私营企业进行年度检验。
  三、受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条例》;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受理条件:
  (一)个体工商户
  受理对象:农村村民、城镇待业人员(包括辞职、退职、待业青年、闲散人员)、离退休人员、留职停薪、企业下岗人员,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
  1、开业登记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须本人身体健康,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与条件,本人除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外,还提供各种有关证明(件):
  (1)身份证明:申请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
  (2)职业情况的证明:
  ①城镇待业人员应有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劳动服务所的劳动手册或待业证明;
  ②离、退休人员应持离、退休证;
  ③留职停薪人员,应持所在工作单位证明;企业下岗人员、待退休人员应持再就业服务中心证明;
  ④农村村民应持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⑤机关、事业单位退、辞职人员、科技人员应持人才交流中心的证明;
  ⑥外省市人员除按上述条件外,应持身份证、暂住证、身体健康证明、就业证,51岁以下的已婚妇女还应提供计划生育证明;
  (3)经营场地证明:
  ① 利用自有私房应递交房产产权证明,原为居住房的,还须递交房管部门允许居改非的证明。
  ② 利用自有公房应递交房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
  ③利用自有产权房应提交产权证明,房屋用途为居住房的,还须提交居改非证明;
  ④租赁他人私房应递交房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书,原为居住房的,还须递交房管部门允许居改非的证明。
  ⑤租赁他人公房应递交房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和房屋租赁协议书。
  ⑥租赁他人自有产权房应提交产权证明和租赁协议书,房屋用途为居住房的,还须提交居改非证明;
  ⑦ 租赁单位房屋应递交租赁协议书和单位房产产权单位证明。
  ⑧ 租赁旅馆、宾馆、写字楼应提交租赁协议书。
  ⑨ 公用土地应递交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件。
  ⑩ 占用路边弄口,应递交交通市容、城建、公安部门许可证或批准件。
  经营场地的租赁时间必须在一年以上。
  从事国家规定需要具备特殊条件的行业,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2、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登记,须在发照(或变更)三个月后方可提出变更申请:
  (1)本人填写书面申请报告书;
  (2)填写变更登记申请表;
  变更事项必须符合上述开业登记条件。
  3、歇业登记
  个体工商户办理歇业登记,应填写歇业申请书、缴清工商管理费并上缴《营业执照》、印章、个体工商户IC卡后方准申请歇业,凭地区工商所歇业证明到区、县工商分局个体私营经济管理科办理《副食品补贴统一证明》。
  (二)个人独资企业
  受理对象:除在职国家公务员、现役军人、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在职管理人员以及法律规定不准投资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均可申办个人独资企业。
  1、开业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明: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同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
  (3)职业状况承诺书。
  (4)企业住所证明(同个体工商户条件)。
  (5)申请从事国家专项规定的行业或项目,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件。
  (6)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2、变更登记
  (1)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其它有关文件证明。
  3、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明:
  (1)投资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完税证明;
  (4)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及企业印章;
  (5)其它必须提交的文件、证明。
  4、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1)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场地证明(同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
  (4)其它有关文件的证明。
  5、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1)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6、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1)投资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3)营业执照。
  (三)合伙企业
  受理对象:除在职国家公务员、现役军人、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在职管理人员以及法律规定不准投资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均可申办合伙企业。
  1、开业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明。
  (1)全体合伙人共同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同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
  (3)职业状况承诺书;
  (4)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5)合伙协议;
  (6)出资权属证明;
  (7)场所证明(同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
  (8)国务院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2、变更登记
  (1)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3)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事项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3、注销登记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营业执照正、副本及企业印章;
  (4)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4、分支机构开业应提供下列文件证明:
  (1)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企业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全体合伙人委派的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5)场地证明(同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
  (6)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5、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1)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3)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6、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1)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
  (四)自然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受理对象:农村村民、城镇待业人员(包括辞、退职人员)、个体经营者、离退休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企业下岗人员、在职科技人员。
  1、开业登记
  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①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② 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同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
  ③ 职业情况证明(同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其中在职科技人员凭单位证明);
  ④ 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董事、监事、总经理的企业负责人审查函;
  ⑤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
  ⑥ 公司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2)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3)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4)公司章程;
  (5)具有法人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公司住所证明(同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2、变更登记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明: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决定;
  (3)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3、注销登记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3)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企业公章;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股东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4、分公司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明:
  (1)董事会决议;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3)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的登记机关盖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分公司住所证明(同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
  (5)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5、分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明: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6、分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证明:
  董事会决议、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登记管辖
  个体工商户:经营场地所在地工商所。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经营场地所在地分局个体私营经济管理科或工商所。
  自然人设立有限公司:经营场地所在地分局个体私营经济管理科或工商所。
  私营集团公司,由市局登记。
  五、受理程序
  核名-受理-审核-核准(不予核准)-制卡打照-收费-发照-公告-统计
  六、受理时限
  核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自然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自收到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个体工商户登记,独资、合伙企业以及自然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注册,自受理之日起,30天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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