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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凭证三年免六费
   记者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获悉,19日该局颁布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中规定,今后工商部门对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申办从事个体经营的,从发照之日起三年内免收六费,即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通知明确规定工商部门要“鼓励、支持、积极引导”我国个私经济的发展。
  通知规定,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设立专门窗口,为下岗职工个体经营提供开业指导和咨询服务;不得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之外设置个体私营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对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申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要优先受理;对下岗职工从事临时性、季节性经营的,可以核发临时营业执照。通知特别强调,坚决制止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严禁各种代收代扣行为。在通知中,国家工商总局还就目前我国个体经济的增长点作出了明确描述,即鼓励、引导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兴办快餐等餐饮业;兴办日用百货、图书报刊等零售业;兴办理发、家政服务等居民服务业;兴办代购、代销商品等信托服务业;兴办交通工具、家庭生活用品、文化体育用品等租赁服务业。对其他便民利民的个体行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将大力支持。国家工商总局要求,上述通知中有关个体经济发展的具体规定都要在下月15日前贯彻落实。(转自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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